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,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:
  1.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(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)
  2.廣東省珠海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(1996年4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)
  3.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(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)
  4.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(1999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)
 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。  (原標題: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《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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